女子出车祸撞歪鼻子假体,起诉司机索要整容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法院来普法

时间:2025-08-19 09:47:00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小林(化名)因一起车祸导致隆鼻手术中的鼻子假体产生歪斜,并再次进行了修复,小林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小林于2023年6月18日乘坐被告小伟(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外伤及鼻子假体产生歪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林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872.44元,之后其自行到内蒙古某医疗美容门诊进行了隆鼻修复治疗,产生鼻骨骨折修复复位费用49800元,鼻假体取出及更换费用79800元。小林主张由事故责任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更换鼻部假体的费用。

被告小伟辩称:这笔费用是因为车祸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小林主张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认可正规三甲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关于财产损失,依据保险条款,财产损失是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损失,原告小林所主张的财产损失——鼻子假体是否有更换的必要无法确认,该手术是小林自己认为鼻部形态影响外貌及对自身缺乏自信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原告小林在整形医院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小林提供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的《手术收费情况证明》及内蒙古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出具的《治疗情况证明》各一份。两份证明均没有书写出具日期和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对该两份证明均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小林主张修复费用,却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小林虽在事故中鼻子假体受伤歪斜,但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修复手术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行为,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增的美容性修复部分与车祸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应限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小林隆鼻修复费用中超出创伤必要修复的美容部分,不符合“合理必要”原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林要求对方承担鼻子假体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案明确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赔偿的边界,即赔偿范围应聚焦于损伤的功能性恢复与必要修复,单纯为追求美容效果的支出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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